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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 甘资字〔2022〕67号

来源: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 时间:2022-06-20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甘肃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结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2号)要求和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安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受自然灾害、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外部因素影响,加之基层管理部门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经费不足、落实保护措施不到位等内部因素共同作用,我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存在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然资源管理、城乡规划、土地开发及铁路、公路、水利等各项工程和国防建设的空间定位基准。因此,要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大保护测量标志的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人人自觉保护、规范使用测量标志的良好氛围。严格落实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有关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稳定的工作经费投入机制、明确委托保管单位和个人、定期巡查维护、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二、严格执行测量标志分级管理制度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受理审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拆除的申请,加强新建测量标志的系统科学布设,定期抽查市(州)县(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市(州)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做好测量标志拆迁拆除的实地核查和审核报批,监督指导所辖县(区)履行测量标志保护职责,广泛开展测量标志保护宣传。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依法与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等签订委托保管协议,明确委托单位和个人,争取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规划、计划并落实工作经费,组织做好测量标志普查巡查、维修维护和保护宣传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三、认真落实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

全省测量标志推行重点保护与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分类保护措施。对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要及时在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构筑必要防护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加强经费保障,提供稳定运行支撑;纳入日常监管,定期开展巡查维护;严格拆迁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用多种形式,做好保护宣传。对一般保护类测量标志,要及时在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委托专业测绘队伍对损毁的或申请拆迁的进行评估,不再维修或重建不具备使用价值的测量标志。具体分类保护措施参照《甘肃省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执行。

四、建立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巡查机制

县(区)自然资源局对辖区内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巡查,及时掌握现状并在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更新相关信息,同时开展必要维护维修;市(州)自然资源局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每年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保护措施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巡查,并对市(州)县(区)的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巡查工作进行抽查,确保巡查机制落实到位。

五、提升测量标志信息化管理水平

依托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测量标志普查巡查、拆迁拆除、委托保管、维护维修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开展测量标志用地保障研究,将辖区内测量标志点位分布图纳入相关带图审批系统。推进测量标志保护与空间规划、用地审批、矿产资源管理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共享,确保在审批、规划环节及早发现可能影响其使用效能的测量标志,做到早发现、早避开、早迁建、早保护,提高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实效性。

甘肃省测量标志分类保护措施.pdf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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