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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5-28


甘政办发〔2016〕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省属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9月19日印发的《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6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或延续等涉及向国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价款”)的评估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矿业权评估工作,按照矿业权审批发证权限进行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涉及应向国家缴纳两权价款的矿业权评估,由批准矿业权出让、转让、延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第六条 矿业权评估应当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第七条 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项目委托评估招标公告。将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审查确定备选评估机构。公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发布机构接受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报名,确定经审查合格的评估机构,并将评估机构名单以及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予以公告。

(三)确定评估机构。备选评估机构名单公布5个工作日内,由委托机构组织,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及候选矿业权评估机构,并及时公告选择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与承担评估的机构应当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

第九条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放弃承担评估项目的,应在公告后3日内书面告知委托人,放弃承担评估项目的被选定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第十条 矿业权评估时委托人应向承担评估的机构提供完整的评估资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或评估范围委托文件;

(二)地质勘查单位按规范和规定编制的地质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三)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矿业权评估史。

第十一条 根据评估需要,探矿权价款评估应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评审的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采矿权价款评估应提供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评估所需其他必要资料由承担评估的机构补充收集。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按谁委托谁承担的原则,由委托人支付。评估费用支付标准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两权价款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评估机构提交的两权价款评估报告,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告知性公示,公示期10天。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涉及评估项目底价保密的,不进行公示。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评估机构出具书面告知函。对公示报告有异议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意见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对相关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并做出说明,直到公示无异议后出具书面告知函。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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