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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5-28


甘国土资矿发〔2016〕69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国土资源局,各管理单位,省属国有大型矿山企业: 

《甘 肃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甘国土资矿发〔2009〕221号)印发以来,采矿权抵押数量逐年上升、备案工作逐步规范、采矿权人融资渠 道逐步通畅,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勘查开发领域、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的成效显著。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总体要求,全面促进矿业 投融资高效化和便利化,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关于采矿权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 保的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抵押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抵押设定

采矿权人作为抵押人,在设定采矿权抵押时,应当向抵押权人如实告知抵押物的相关信息。设定抵押的采矿权应当具备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价款缴清、权属无争议、未被法定机关扣押查封等相关条件。

银行等债权人作为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主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设定采矿权抵押。设定抵押的采矿权,以不转移占有为前提。

采矿权发证机关应在门户网站对采矿权登记相关信息进行公布,并及时动态更新,供抵押权人查询、了解。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证,可在国土资源部网站“采矿权登记信息查验”栏目或甘肃国土资源网站(http://www.gsdlr.gov.cn/subjectaccess.aspx?id=SUBJ339&type=ckq)查询。

二、抵押备案

采 矿权设定抵押后,抵押人应通过政务大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抵押合同、贷款合同、采矿权有偿取得(处置)凭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 相关资料,办理抵押备案。属于抵押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及债务人三方应在本通知附件中的采矿权抵押备案申请书上分别签字盖章。

符 合抵押备案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事项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并做好抵押备案资料的归档保存和台账管理工作。申请 人提交的资料需要修改、补充完善的,从修改、补充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理时限。省国土资源厅办理抵押备案的,申请人可登录甘肃国土资源网站“矿业权市 场”栏目(http://www.gsdlr.gov.cn/subject.aspx?id=SUBJ166)查询备案结果。

三、抵押备案解除

抵押权实现发生采矿权转移时,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抵押当事人上报的抵押实现方案、受让人条件审核通过后,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

采矿权抵押合同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填写本通知附件中的采矿权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备案解除。

四、相关责任

采矿权抵押备案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申请转让采矿权。原发证机关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采矿权抵押予以备案,不承担任何由经济纠纷或其他民事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

抵 押人应将采矿权抵押备案及备案解除情况,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中“采矿权人需要说明的事项”一栏如实 填报。对采矿权设定抵押后未办理备案的;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抵押备案的;或未按规定办理抵押备案解除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 已经发布的抵押备案公告予以撤销,将采矿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的异常名录,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 处理。

抵押人的采矿活动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抵押人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而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包括吊销采矿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抵押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甘国土资矿发〔2009〕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采矿权抵押备案(抵押备案解除)申请书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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